1.统一调降企业综合规费。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加积累,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从2003年1日1日起,全镇所有工业企业的综合规费的负担率统一定为销售收入的1.5%,实际比2002年下降0.4%。
2.对现有企业的政策优惠。
(1)现有企业规模水平及新上项目达到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标准的(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享受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扶持政策。
(2)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发展外贸出口,开展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享受市有关扶持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
(3)现有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宜发(1998)50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4)激励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以市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企业应税销售数为基数,采用分段计算、先征后返的形式,增长幅度超过15%以上部分,综合规费由镇返还给企业30%;增长幅度超过20%以上部分,综合规费由镇返还给企业50%;增长幅度超过25%以上部分,综合规费由镇返还给企业70%;增长幅度超过30%以上部分,综合规费由镇全部返还给企业。综合规费定额包干的企业不享受本条优惠。
(5)鼓励企业加大生产性投入。凡新办企业自开票之日起二年内享受综合规费返还50%的优惠,第三年起按正常标准上交,进入工业区内的新办企业参照工业区优惠政策执行。属于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或技改扩能项目的,在现有企业上年应税销售基数增长10%的基础上,新增应税销售部分同等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6)鼓励盘活或兼办关停企业闲置资产的优惠政策。凡属于盘活或兼并关停企业闲置资产,以兼并企业上年应税销售为基数,超额应税销售在签约之日起二年内享受综合规费返还50%的优惠,同时被盘活或被兼并企业所占的土地年租金,电力租金二年内减半征收。
3.工业区的优惠政策
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除现有企业原址扩能改造、盘活闲置资产及建材项目外,全镇所有新上项目原则上全部入工业小区。
(1)从税务开票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返还部分50%由镇财政补贴给企业。
(2)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投产之日起按"二免三减半",实行财政补贴(先征后补)。
(3)综合规费从投产之日起实行"二免三减半"。
(4)涉及的工商咨询服务费、建设咨询服务费、外商咨询服务费、质监咨询服务费、商检科技咨询服务费均实行免收。
(5)征地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无锡市和补偿农民部分外,镇级财政收取部分全免,宜兴市级财政收取部分由镇政府协调,争取减半或全部免收。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且总投资在1000万元(外资项目在100万美元)以上项目,征地费用由政府作适当补贴,市、镇二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免。
(6)在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的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由镇政府协调按最低标准(或下限)减半收取。
(7)引进的各类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职称高级技工等),由镇出具证明,可将户口优先迁入我市,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其子女入学、入托由镇给予安排,费用与当地人子女一视同仁。
(8)对新办的企业,统一由镇经贸服务中心实行全方位服务。从项目的立项、申报到营业执照的核准、下发提供"一条龙"服务,确保新办企业营业执照的及时到位。
(9)鼓励各村引资入区创办企业,凡由村引进或创办的企业,销售等指标归口本村进行统计考核,入区企业享受的综合规费优惠期满后,村享受该企业实际上交规费镇留成部分的50%,一定五年不变。
4.开放型经济的优惠及奖励
(1)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政府奖励给企业。
(2)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自纳税之日起,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即实际纳税额的6.25%),由政府返回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方实际投资比例享受增值税优惠奖,一定三年不变。
(3)对增资扩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完成外资到帐1万美元,嘉奖企业50元。
(4)对外贸出口的奖励政策。企业计划内出口创汇,每完成1万美元,奖励出口企业人民币10元,超计划部份每1万美元,奖励出口企业人民币15元。
鼓励扩大代理出口业务,凡在市内外贸流通企业代理出口额(海关数)在50-100万美元,奖励供货企业人民币2000元;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增加人民币2000元,以此类推。
年自行出口创汇在500-1000万美元,奖励企业人民币5000元;1001-2000万美元,奖励企业人民币10000元;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增加人民币10000元,以此类推。
(5)鼓励企业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每批准1家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流通企业,奖励企业5000元;每批准1家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自营企业,奖励企业2000元。
(6)对外经工作的奖励政策
当年批准创办一家境外生产性企业,奖励企业10000元,如当年开业投产,另嘉奖人民币5000元。当年设立1家境外窗口,奖励企业3000元。
批准1家国家外经贸部赋予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权的企业,奖励企业10000元。
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单位,每完成营业额1万美元,奖励单位50元。
当年每组织1名劳务输出,奖励劳务组织单位200元。凡开展借权经营劳务合作的单位,每组织1名劳务输出,奖励劳务组织单位100元。
(7)对引进外资的奖励政策。
对引荐办成的外商投资项目(指投产前直接投资),外商及社会中介人士由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外资到帐额度的多少(投资前的注册资本额度内),政府对项目引进者给予奖励。其中10万美元以下,奖人民币1000元;11-100万美元奖人民币5000元
、101-300万美元奖人民币2万元、301-500万美元奖人民币5万元、501-1000万美元奖人民币10万元、1001万美元以上奖人民币20万元。(镇党委、人大、政府现职领导和招商人员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5.农业结构调整的激励政策
农业结构调整的激励实行财政扶持、以奖代补。为引导和激励农户多渠道、有重点进行结构调整,镇财政将建立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基金,对全镇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扶持和奖励。
(1)对新发展的特种种植业(面积在20亩以上),特种养殖业和特种养殖场(水产面积在50亩以上,畜在50头以上,禽在500羽以上),每亩奖50元,每场奖500-1000元。
(2)积极鼓励创办深加工农业加工型企业,应税销售达30万元以上,每企业奖3000-5000元。
(3)对引进新品种,试种成功,且效益、市场较好,并在当地有推广价值的示范专业户,奖300-500元。
(4)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同时能种上特色经济作物或果树的,面积在50亩以上,每亩奖100元。
(5)对利用本地农副产品进行流通、销售的农民经纪人,年销售额在25万元以上,视其规模和社会效益,分别给予500-3000元的奖励。
(6)对获得无锡市以上名牌称号、名牌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无锡市级2000元,省级5000元,国家级10000元。
(7)对其它调整的有关经济作物,视其规模和效益情况,参照以上有关相同类型的奖励办法执行。
(8)积极鼓励引进农业项目及资金,其奖励方法按本意见中相关内容参照执行。
(9)实行税收、用地等优惠.
凡调整为经济作物的农田,仍按农业税标准征收,不重复征收农林特产税。
对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资源发展高效农业的,三年内免征农业税或特产税。
对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用地,征地费按下限标准执行;对结构调整中的临时性加工、管理用房的占地,按临时用地办理手续;加工企业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6.其它单项性鼓励优惠政策
(1)引进项目奖
凡是由各村引进的项目,投入总量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财务发生数(完成工作量)对村定额干部实施奖励,其标准和档次为:300-500万元按3‰
计奖,501-1000万元按4‰ 计奖,1001万元以上的按5‰计奖。
凡是由社会能人贤士、中介人士(包括镇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现职领导)帮助引进的项目,投入总量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财务发生数(完成工作量)对引荐者实施奖励,其标准和档次为:300-500万元按2‰计奖,501-1000万元按3‰计奖,1001万元以上的按4‰计奖。
实际投入工作量的审核由镇经贸中心、财政所负责。
(2)鼓励科技进步奖。
企业被评为省科技厅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厂长3000元;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厂长1万元。
企业产品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奖厂长3000元。
(3)鼓励开发新品、争创名牌奖。
企业产品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奖厂长3000元,国家级名牌产品奖厂长10000元。
企业产品被评为省级驰名商标奖厂长3000元,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奖厂长10000元。
企业开发1 个省、部级新产品奖厂长3000元;开发1 个国家级新品奖厂长1万元。
企业申报项目列入省火炬、星火计划项目奖厂长3000元;列入国家火炬、星火项目奖厂长1万元。
企业申报技术产品专利每成功1只,奖厂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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